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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融资合规风险管理 | 国有企业投融资业务中的刑事合规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837 篇 原创
文 | 稼轩金融与资本市场中心
预计预览时间:11分钟

编者按:“国有企业投融资合规风险管理系列文章”终篇之《国有企业投融资业务中的刑事合规》,本系列完结。


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刑事合规是现代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发展的结果,亦是刑法参与企业治理前置化的具体体现。本文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投融资相关的常见刑事罪名进行梳理,以期能明晰国有企业开展投融资业务时应遵循的刑事合规防范要点。



 与国有企业投融资相关的常见刑事罪名


(一)证券融资类业务刑事罪名
1.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欺诈发行证券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贷款融资类业务刑事罪名
1. 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 高利转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罪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募集融资类业务刑事罪名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企业投融资业务过程中的合规防范


(一)证券融资中的刑事合规
1. 合理选择融资途径国有企业采取证券融资,相比于贷款融资和募集融资,具有永久性、灵活性、规模性、广泛性等优势特点。但同时,证券融资也存在导致股东持股比例下降,上市后监管力度加大,付出成本加深,发行风险负担等劣势影响。国有企业在利用证券进行融资时,应关注市场发展及行业动态,结合自身融资需求,合理选择融资途径。
2. 谨慎审查发行条件实践中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公司、企业大多属于不符合发行条件而擅自发行。如不符合发行条件,就无法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国有企业在进行证券融资时,应当及时了解并掌握证券发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照自身衡量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审批,避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引发的刑事风险。
3. 规范使用筹集资金对于发行证券所筹集的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方法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发行人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筹集资金的用途的,除了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或者不得再次发行债券外,还将遭受行政处罚。所列资金用途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还有可能引发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刑事风险。国有企业在证券发行成功募集到资金后,仍需规范使用筹集资金用途,加强资金内部管理,通过开展自查、引入律师、会计师等外部力量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整改补救措施,防范合规风险。
(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合规
1. 前期审查环节国有企业在进行贷款融资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贷款,严格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严格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归还贷款。国有企业作为借款方时,应当按照贷款方要求的方式和内容提出贷款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作为贷款方时,在受理贷款申请后,也应履行尽职调查,通过评估和调查,分析借款人的商业信誉和还贷能力,对贷款资金的投向、金额、利率、期限等严格审批,尽可能将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2. 合同签订环节借款合同是贷款融资的重要凭证,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国有企业在借款合同中,可载明借款人承诺申请贷款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等,防控借款人在前期的贷款申请资料中存在不实内容,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3. 贷后管理环节贷后管理要覆盖贷款审批之后的整个流程,包括贷款审批条件的落实、贷款跟踪检察、信贷风险监管与预警、贷款本息回收、不良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工作内容。贷款到期后按合同约定足额归还本息,是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维护信用关系当事人各方权益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可通过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控,分析借款人经营情况,监测贷款资金的流向与用途,及时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及可能导致贷款资金出现违约的情况。
(三)募集融资中的刑事合规
1. 主体合法性国有企业在进行融资时,首先要保障主体的合法性,即为了合法目的而依法设立且设立后开展合法经营活动。依据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募集融资类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个高发罪名,对于其吸收的数额、对象和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自然人犯罪都比单位犯罪低很多。因此在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单位犯罪更有利于公司、企业人员的定罪和量刑。但需注意的是,如作为融资主体的公司、企业在成立后并未开展其他合法业务,而是以非法集资为主要活动,或者作为融资主体的公司、企业就是为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设立的。此时即使是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犯罪所得归属于单位,也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
2. 行为正当性国有企业在进行募集融资的过程中,需避免公开向社会公众募资。募集融资类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集资,在募资的方式上采用了通过媒体、广告、传单、宣传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如果未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即使未能及时归还相关款项,也只会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或相关的合同纠纷。
3. 投向真实性国有企业在募集融资过程中,融资的项目及所融资金的投向应当真实,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否则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对于募集融资所获得的资金,应当合理使用,及时记录资金使用用途,避免挥霍或者携款逃匿、采用其他手段逃避归还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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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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